我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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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关于《泗洪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泗洪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正式实施。现参照周边市、县收费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 对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租金标准作补充通知如下: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 (库),租金为 150 元/月,下浮不限。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含在 车位(库)租金中,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约定收取,不得另行向车位租用人收费。租金可按年收取。以往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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