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刚,南京公积金突发新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5-08  /  浏览:1354 次  /  

楼市大招从未如此密集!


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之后,南京公积金新政又来了!即日起,非南京户籍的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不再收取居住证明!


南京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放松!


01
重磅新政!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大幅放松!
就在刚刚,网上流传出南京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松动的消息。

内容称:南京市公积金即日起非南京户籍的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不再收取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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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平台咨询了南京公积金中心,从工作人员处获悉:南京公积金贷款,的确不再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也就是说,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大幅放松!

要知道,在此之前,非南京户籍在南京公积金贷款,都是需要提供居住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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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以来,南京已多次调整了公积金相关政策。

2023年2月,南京发布重磅楼市新政!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


2023年3月,南京推出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2023年5月,南京提高了多子女家庭的首套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2023年11月,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提高:将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此前的30万元/人、60万元/户,提高至50万元/人、100万元/户


2024年2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重磅楼市新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法拍房。


2024年5月南京放开都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


02
南京发布物业新政!事关南京所有小区!
除此之外,昨天,南京还发布了物业新政,事关南京全体业主!

昨天,《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方案),全文公布,多条政策利好业主。

这是南京最新公布的物业新政,事关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方面,和南京所有小区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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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示:《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已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将于2024年6月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修改方案全文公布。我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1、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权限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

此外第五条调整较大,从过去的各行政部门管控,变更为物业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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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了业主大会召开的流程规范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街道等组织推荐,现在变成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村)党组织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此外,文件中还删除了初版条例中“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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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束了业委会成员的权利、权限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或者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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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费调价方面

调价方案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删除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这一条款调价方案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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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删除了“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表述

在物业公示部分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被删除,即可不用公示,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还需在显著位置公示。

此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的条款也被删除,只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5、物业退出移交方面

对物业退出方面,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材料的,发生矛盾纠纷不能顺利交接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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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一步明确了业主的行为红线


禁止下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三)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五)擅自占用采光井等竖向管井以及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六)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带进住宅的电梯和户内;

(七)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违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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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方面

相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条例,删除了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等表述。

此外,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本次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调整: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筹分账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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