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宿舍。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后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用证一直由王某某保管。
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用证及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并私自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用证替换王某某保管的产权证书。
后被告人杨某某用从王某某处拿到的产权证书至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使用证、离婚协议书均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鉴定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