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泗洪县**乡**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复报至本院;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俞某某(另案处理)在承建泗洪县**乡**小区工程期间,因资金链断裂, 遂商量找熟悉的人来购买房屋,将购房款中1万元交给**小区售楼处作为定金,余下购房款留三人共同使用。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将**房产及配套车库以25万元出售给朱某某,将**房产以26万元出售给张某某,将**房产及配套车库以18万元出售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二、保险诈骗
2015年3月10日傍晚,祁某某(另案处理)在泗洪县**乡**安置小区工程部因索要工程款与汤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后汤某某故意倒车撞祁某某的车头部,致两辆车损坏。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出面进行调解,双方商量把损坏的车辆开到别处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以骗取保险理赔金。2015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汤某某的苏NW****银灰色宝马轿车,至泗洪县瑶沟乡政府南边约5公里老121省道旁时,与祁某某驾驶的苏AK****蒙迪欧轿车相撞,故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祁某某拨打电话报保险,经交警部门按照正常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保险部门按照正常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祁某某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理赔金59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保险理赔材料,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