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已列入泗洪县202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的范围为:第二实验学校南侧,青阳北路东侧(以地块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第二实验学校南侧,青阳北路东侧(以地块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大楼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4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况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1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11日(含)以后、第2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21日(含)以后、第3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2%的签约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
九、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企业,在招标单位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第二实验学校南扩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具体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