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0日起,泗洪全县部署!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8-11  /  浏览:687 次  /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道路交通通行环境,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客车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公安机关统一部署,2020年8月10日起,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泗洪县运管所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打击非法营运客车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联合检查组对7座以上面包车、中巴车、大客车做到逢车必查,凡发现有非法营运的,一律移交运管部门处理。交警大队同时兼顾酒驾醉驾、超载、超员、假牌假证等重点交通违法的查处。


同时,泗洪县公安交警大队为积极营造活动创建氛围,采取执法人员现场劝导;主要街道、交通路口悬挂集中整治活动宣传条幅;在车站、医院等区域向居民发放3000余份《告全县居民的一封信》等宣传形式,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


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四个进一步”:

(一)取缔清理一批非法营运客车,打击处理一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客运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车辆超员、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涉及非法营运客车交通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健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客车长效管理机制,非法营运的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

(四)形成共同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客车社会共识,全社会对非法营运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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