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中等专业学校生活服务中心1年期经营权转让(三次)
江苏省泗洪中等专业学校生活服务中心1年期经营权转让(三次)
发布单位: 江苏华创拍卖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江苏省泗洪中等专业学校生活服务中心1年期经营权转让(三次) | ||
项目编号 | E321324202501002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5年1月15 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5年1月21 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挂牌期。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江苏省泗洪中等专业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01433196XX 所在地:泗洪县洪泽湖路105号。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刘主任,13852831399 招租方承诺:本次招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招租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且对本次的招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江苏省泗洪中等专业学校 | |
租赁期限 | 1年 | ||
经营范围 | 生活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生活服务中心的经营坚持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依法经营的原则,经营内容仅限于以下商品: ①学生文化用品,(不含书籍和资料); ②学生生活日用品, ③纯净水、冷饮(不含碳酸饮料等); 注:除以上三类商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售卖,所售商品质量必须合格,不得经营“三无”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违反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活服务中心1年期经营的政策、规定,不经营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 | ||
其他说明 | 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段经营,不得扰乱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经营,未经学校许可和通知,不得在经营场所范围之外从事营业活动;所有商品价格在商品旁边的醒目位置布置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校外同类超市价格;经营单位水电费按年按照现行标准收取。 内部和周围的清洁卫生、安全工作等为经营单位自行负责。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出租标的评估情况 | 出让评估价格 | 640500元/年 | |
评估机构 | 宿迁中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宿中立评咨报字(2024)第184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1月7日 | ||
租金挂牌底价 | 576450元/年 | ||
特别事项 说明 | 一、租金支付方式 1.成交价为年租金。 2.本次承租期满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资产等属出租方所有。 二、事项说明 1.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自行现场踏勘标的,主动向招租人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招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数据、视频、口头介绍等),仅供承租人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已告知的瑕疵),招租人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对招租方提供的资料或对标的有疑议时,应当在竞买报名前提出,否则视同承租人已全部知晓、认同、遵守并接受竞拍标的相关的要求和条款。承租人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招租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等为由,向招租人提出重新竞价、放弃成交资格及赔偿等要求。 2.标的勘查联系人:刘主任:13852831399。 3.因标的发生的任何风险,在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前由招租人承担,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后由承租人承担。 4.标的的交付相关事宜由招租人负责。 三、其他 1.本次标的评估价、起拍价、竞价成交额均为不含税价,招租人不提供成交额发票,招租人仅提供非税收入证明。 2.本公告涉及资金、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一旦成交,租金总额即以竞价成交价为准,不随市场相关价格波动而波动,年租金占租金总额比例不变。 3.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经营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一切相关费用,如因逾期缴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谁中标谁承包,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必须亲自经营管理,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及经营期间的安全事故责任,一旦发现转包、代包、分包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及擅自停业等现象,招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遇政府政策性拆迁或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招租的,招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实行多退少补,承租人不得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要求。 6.在合同期结束3日内承租人与招租人办理移交手续,结清费用,移交物品、经营场所及钥匙,搬离学校。逾期不搬的,承租人应按现租金的1.3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拒不让房,招租方有权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该标的(室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承租人的丢弃物,任由招租人处置),因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7 .房屋以现状招租,在竞拍成交后,招租人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8.承租人应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如有违反,招租人可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9.其他租赁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 ||
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销售商品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索证齐全,不销售“三无” 产品、假冒伪劣商品。 3. 货架等物品自备,水电自付,每年结算一次。经营单位在征得学校的同意下,可以进行简单装修装饰,但不得变动房屋结构。 4. 经营品种、 经营时间、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若发现问题屡次不改,或发现严重问题,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tousu').on('click', function(){ layer.open({ type: 1, title :'投诉举报', area: ['600px', '300px'], shadeClose: true, //点击遮罩关闭 content: $('#tousut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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