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了!宿迁“房15条”权威解读→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6-15  /  浏览:2042 次  /  

前不久

宿迁“房产新政15条”

(以下简称“房15条”)出台

受到高度关注

为更好帮助大家理解“房15条”

小布邀请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中心专家权威解读

#01
关于延长“房二十条”执行时间



2023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宿建发〔2023〕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新建商品住房”不含新建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蓝领公寓等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由小产权房转化为商品房的房屋,由属地对辖区内房屋性质进行分类。“二手商品住房”不含法拍房,以及赠与、继承、受遗赠、离婚和以房屋份额转让等非常规交易的房屋。



#02
关于鼓励外来人口来宿安家




市外人员(非宿迁市户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在“房二十条”补贴政策基础上再享受房屋总价1%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在受理审核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

 解读:购房时间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合同为准。购房时网签备案合同中购房人为非宿迁市户籍。补贴申领具体可到各区住建购房补贴窗口(与“房二十条”补贴窗口一致)。


#03
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



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服务等方面明确要素引导,全面促进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支持丰富住宅产品设计,优化建筑层高、建筑面宽、阳台面积、套内挑高等方面政策,住宅首层层高放宽至4.5米、标准层层高放宽至3.6米,阳台面积放宽至单套套内面积的20%,增加公共配套不计入建筑密度情形。

 解读:对于新取得地块以及存量未建设(含部分未建)地块,按照要素引导标准进行品质改善提升优化设计的项目。已通过规划审查尚未批准的项目可按照原规划要求执行。



#04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4年5月1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775%和3.325%。支持住房公积金叠加还贷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确保每月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尚有剩余的,可用于偿还缴存人及配偶名下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原来的10倍调整为15倍。支持品质改善提升型住房需求。对购买属于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即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解读:支持住房公积金叠加还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缴存人夫妻双方在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保留当前月缴额6倍余额后,每月账户仍有余额的,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20%。支持品质改善提升型住房需求。对购买属于品质改善提升型项目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万元,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家庭,除生育多孩家庭政策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就高原则,不累加计算。


#05
关于合理认定多子女家庭住房贷款套数




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已有1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解读:按照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至少有1个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购房人凭征信报告,贷款合同等材料至各贷款银行机构网点办理。



#06
关于实行“网签备案即入学”




凡在本政策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尚未达到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可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适龄儿童入学手续,入学后原则上不得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变更、注销等手续。

 解读: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在入学当年尚未交付或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可作为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房产认定条件。本政策是阶段性政策,不涉及施教区认定办法调整,仅针对起始入学,不涉及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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