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又一市出台房产新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6-07  /  浏览:1901 次  /  

淮安“1+3”房地产政策文件新鲜出炉

实施房票3.0版

加快改善型住房建设

推进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是由八条政策工具组成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暂行)》;

“3”是《关于实施房票3.0版的通知(暂行)》《关于加快改善型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暂行)》《关于推进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暂行)》细化配套文件。


具体如下

图片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意见(暂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围绕消化存量和优化增量目标,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大力实施房票3.0版


打破县与县、县与区房票使用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一票通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居住需要。已征收拆迁尚未安置到位、城市更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土地整理实施的征收拆迁、农房改善等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因交通、水利等建设拆迁的村镇农房可以采取房票、收购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进行安置,对被收购集中居住区房屋的农户可以发放房票支持其到城镇购房。对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0%的奖励。跨区域使用房票的,奖励资金由输入地政府、市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加快改善型住房建设


对在建尚未开发结束、已经出让尚未开发的住宅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和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按照《淮安市改善型高品质住区规划指引(试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批准后,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按照改善型高品质住区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区位、交通、教育、医疗、康养、健身公共资源配置及生态环境等情况,切实提升改善型住宅的品质品位。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市场需求,探索建设高品质住区(第四代住宅、健康社区、家庭组屋等)。





推进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实施“以旧换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消费需要。对成片危旧房,可整体实施“以旧换新”。对实施“以旧换新”的业主,在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以旧换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新购买一手住房所缴契税100%的购房补贴,由属地政府兑付,涉及市区财政体制的,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加大购房补贴力度


2024年6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多孩家庭(购房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军属家庭(退役、现役军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内购买总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一套或多套)用于爱老护老的购房人,均给予购房款2%的购房补贴。支持企业团购解决职工住房,对一次性在一个小区团购5套以上商品住房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各地给予购房款2%的购房补贴。





提高公积金支持力度


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优化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多孩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同等享受我市商转公贷款政策。





强化金融支持


执行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分别为15%、25%政策,取消商业性房贷利率的政策下限。本地无房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首付比例与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国有企业收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





提供“一站式”服务


建好用好房源超市,完善“窗口”功能。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对二手房买卖协议签订、贷款审批、资金托管、税费缴纳、“带押”转移登记等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在“带押”状态下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房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服务,为购房业主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强化房地产转型升级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满足群众合理消费需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优质经纪机构及媒体举办各类房展会、房交会,线上线下同时发力,为群众选房、购房提供更多选择。对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的依法依规予以打击,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一、三、四条补贴互不叠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淮安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关于实施房票3.0版的通知(暂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放大房票安置政策综合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居住需要,经研究决定,实行房票安置3.0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


尚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含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通过房票方式进行安置。





扩大实施区域


打破县与县、县与区房票使用界限,全市范围内实现“一票通用”。





拓展适用范围


已征收拆迁尚未安置到位、城市更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土地整理实施的征收拆迁、农房改善等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对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各地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0%的奖励。





推动城乡统筹使用


因交通、水利等建设需要拆迁的村镇农房可以采取房票、收购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进行安置,对被收购集中居住区房屋的农户可以通过发放房票支持其到城镇购房。





调整奖励资金分担机制


跨区域使用房票安置的,奖励资金由输入地政府、输出地政府、市级财政按4:4:2比例进行分担调整为由输入地政府和市级财政按1:1比例进行分担,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提供房票“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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