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
民生之重
2月26日
小布从宿迁市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宿迁实际
宿迁印发
《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据了解
原《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制定出台
已施行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的
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
我市启动了原《管理规定》的立法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共27条
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住宅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住宅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鼓励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升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自身维护能力,或者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大修资金统筹要求予以配合,并将住宅区人防工程的费用收取和支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
强调要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对平时使用人或者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人防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在人防工程内增设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内增设充电、消防、通信、技防、供排水等设施设备,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安装充电设备设施影响住宅区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其防护效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