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5个月开展
购房“以旧换新”试点基础上
2月20日
扬州市住建局正式发布
《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
“以旧换新”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含江都区)
即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7条举措旨在畅通新旧住房置换环节
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第一条明确:“取消限售政策。市区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限制交易的除外)。”
《通知》第二条明确实施“以旧换新”契税补贴政策。2024年1月1日起,政策有效期内,在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在1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给予新购商品住宅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1.5%),与人才购买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通知》第三条明确推广“三方联动”式“以旧换新”做法。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客户三方达成置换意向,客户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旧房,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知》第四条提出:“支持开发企业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业务。为开发企业与购房客户在‘以旧换新’过程中的旧房收购和新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通知》第五条提出:“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处置收购房源。鼓励各地探索将收购的旧房用作人才房、保障房和征迁安置房;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活化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置收购的房源。”
《通知》第六条提出:“构建预告登记机制。开发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住房,在卖出后,可由开发企业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旧房权利人与旧房购买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通知》第七条提出:“允许开发企业委托收款。‘以旧换新’过程中,开发企业已足额支付旧房收购款项,后续旧房再出售时,允许开发企业接受委托直接收取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