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11月25日始,至2023年12月24日止(共30日)。
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三、征收中心地址:建设南路(法治广场“街坊公舍”北侧)。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联系人:单燚 联系电话:89883997)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城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范围一:东至驻洪部队,南至猿州宾馆,西至城中居委会,北至工人路;范围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健康路,西至嵩山南路,北至文化大世界及供电公司宿舍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洪政规发〔2023〕2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依法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经核实原载明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 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3. 评估结果公示及送达。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 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1. 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参照有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2. 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未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综合考虑建筑的结构、质量、成本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六)“地大于房”的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使用权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年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如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一次性给予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元/平方米。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
1. 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31日(含)以后、第4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41日(含)以后、第5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总金额2%的签约奖励;第51日(含)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2. 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十二)征收最低补偿。
被征收人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且具备合法产权被征收的,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三)残疾人、伤残人补助。
残疾人补助标准:一等3000元/人、二等2500元/人、三等2000元/人、四等1000元/人。残疾人等级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军残、工伤残补助标准详见《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附件10。
(十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产权调换房屋:
(1)安置房:早陈阳光、红星花园二期、黄山丽景苑和祥和家园等。
(2)定销商品房:高庄花园、嵩山悦府等定销商品房。
以上小区用于安置的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过渡期限等以最终公示为准。
2. 符合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建筑面积。
3. 产权调换方式: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安置面积的部分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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