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所属的(人民南路与山河路交叉口东北角)3间门市房租赁使用权拍卖交易公告
发布单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 泗洪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所属的(人民南路与山河路交叉口东北角)3间门市房租赁使用权拍卖 | ||
项目编号 | E3213010313SiHong20231073741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3年 10 月 8 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3年 10月23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挂牌期。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泗洪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9515707R 所在地:泗洪县泗洲大街五号1幢 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泗洪县人民南路与山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 |
租赁期限 | 3年 | ||
经营范围 | 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其他说明 | 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出租标的 评估情况 | 现状出租,请意向承租人自行勘察标的 | ||
租金 挂牌底价 | 见附件 | ||
特别事项 说明 | 一、租金支付方式 1.成交价为年租金。 2.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所有投入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资产属泗洪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所有。 3.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首年首期租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后每期租金需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截止日前付清。 4.履约保证金按第一年租金总额的10%收取,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具体支付细节以合同签订为准。 二、事项说明 1.承租方须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各项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危险品和扰民的行业经营。 2.出租方不统一组织勘察标的,意向承租方务必在竞价前咨询清楚和实地查看标的,标的的质量、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出租方、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现场联系人:许经理,15150700026。 3.所有标的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和实际数量、意向承租方实地察看为准。出租方及交易中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资料、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及交易中心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4.意向承租方一旦参与竞买活动,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不得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等理由,向出租方提出重新竞价、放弃成交资格及赔偿要求。 5.意向承租方应认真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对标的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报名材料前提出,一旦报名成功即表明知晓、认同、遵守并接受出租文件的要求和条款。 6.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前,因标的发生的任何风险由出租方承担,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后由承租方承担。 7.标的的交付及相关事宜由出租方负责。 三、其他 1.本次出租评估价、出租底价均为含税价。 2.双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出租方开具正规票据)。 3.本公告涉及资金、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一旦成交,承租费缴纳比例即以竞价成交价为准,不随市场相关价格波动而波动。 4.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垃圾清运、消防、房产维护、维修等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方缴纳。如因逾期缴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不得将经营业务部分或全部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6.承租方要服从出租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7.出租方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8.租赁期内,除该房屋内外已有的设施外,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书面方式向出租方申请,提供装修施工图纸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到期后,该房屋装修、装潢的全部产权属出租方所有。 9.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承租费(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另行按照规定执行); 承租方负责出租标的资产的安全责任,如遇政府拆迁,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搬离,不得索取赔偿或补偿。 10.承租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因使用不当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期满或承租合同终止时,将承租房屋在承租期满或承租合同终止后3日内移交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承租方拒不让房,则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强行收回房屋(室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承租方的丢弃物,任由委托人处置),因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2.房屋以现状对外承租,在竞价成交后,出租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13.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标的物经营权优先考虑原承租方。 其他条件以《合同》签订为准。 | ||
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具备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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