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县城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泗洪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相关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chengguanjuwgb@163.com)。附件:关于泗洪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草案)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人大常委会20号)、《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政办发〔2008〕72号、《宿迁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4〕177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及缴存办法如下:一、遵循同城同价的原则,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业主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存。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证首次登记至物业交付使用期间,业主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缴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三、配置电梯的楼栋,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房屋套内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由城管局物管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专用票据。四、自X年X月X日起新批准预售的商品房,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