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的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自缴纳全部购房款后次月可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5%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上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的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自缴纳全部购房款后次月可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棚改安置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货币化安置。搭建中心城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团购平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与棚改主管部门签订团购平台协议,被征收人购买平台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再给予不低于10%的让利优惠。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货币补偿新增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指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量化后,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各区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量化金额以房票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3%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的奖励,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鼓励开发企业按同等标准给予购房优惠。享受房票政策的购房人,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其他地方性优惠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生育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再提高1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倍数由10倍调整为15倍。缴存人及配偶在宿迁本地购买住房的,办理购房提取后,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均执行20%,贷款最高年限均为30年。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信状况认定标准。 落实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或参照公积金首付比例执行。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更好满足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手房贷款额度投放,满足房屋交易资金需求,拓宽改善性住房融资渠道。 指导金融机构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过渡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按时完工交付。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化解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推动问题项目顺利完工。 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和登记业务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上市交易的,无须提前还贷,依托于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对交易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推行“带押过户”服务。 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用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竞买保证金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6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70%,1年内全部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书面承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期限自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缓缴物业维修资金的,缓缴期限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