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03-20  /  浏览:1600 次  /  

来源 |爱泗洪(aisihong01)

编辑 |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为进一步做好泗洪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县宾馆(酒店)、民宿、招待所、网约房、日租房、留宿洗浴场所等各类住宿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住宿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向所属社区(村居)报备,主动接受属地乡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

二、所有住宿场所要严格执行住宿人员“两查一测”要求,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住,落实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举措。对外省市来(返)宿人员入住的,要主动向属地社区(村)报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行“7+7”健康管控措施(即7天居住宿场所健康监测+7天跟踪健康监测),其他地区人员实行“3+11”健康管控措施(3天居住宿场所健康监测+11天跟踪健康监测),并分别在第1、2、3、4、5、6、7、10、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排查发现行程码、健康码红黄码人员,要立即向县疾控中心(电话:0527-88352977)和社区(村)报告,做好应急处置。

三、所有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2日一次核酸检测要求,持阴性核酸检测证明方可正常工作,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防护管理要求。必须严格落实场所内部消杀管理规定,做好消杀登记,按照标准储存配备防疫物资。

四、凡“两查一测”、人员排查及信息录入、报告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一经查实立即停业整改,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经复查符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方可恢复营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因据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泗洪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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