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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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电视台南侧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1年8月24日始,至2021年9月22日止(共30日)。
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三、征收中心地址:建设南路(法治广场“街坊公舍”北侧)
附件: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电视台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电视台南侧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烈士陵园,南至原孙何停车场(美食城),西至嵩山南路,北至山河路(不含广播电视台和孙何居委会商住楼,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 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依法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经核实原载明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 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3. 评估结果公示及送达。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 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在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1. 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参照有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2. 对于县城区2007年航拍图上未标明的未经登记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综合考虑建筑的结构、质量、成本等因素,给予人工材料费补助;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签约的,按照《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六)“地大于房”的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使用权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
2.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年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计算;如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