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广大缴存职工的迫切需求
进一步创新公积金使用政策
从2021年8月25日起
职工可办理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
“委托按月提取”是啥? 申请条件有哪些? 需要哪些材料? 有哪些流程?
一、
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尚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
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工、中、建、农一类银行卡之一;
3、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借款合同;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
5、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计划表(至少提供协议期间三年的还款计划表);
6、相关文件规定的及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工、中、建、农一类银行卡之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加快推进与其他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工作,并及时公布共享银行信息。
三、
提取规定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6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即扣除缴存账户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6倍以外的金额)与协议期间还款计划表中月还款额(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还款计划表协议期间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还款额平均值计算)二者中的较小值。
贷款银行为建行、农行(省内、不含苏州)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可用余额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四、
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主贷人及配偶)携带申请材料前往主贷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实名认证并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协议、并签署《商贷信息查询授权书》《信用承诺书》;
2、签订日期次月(每月)15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委托协议完成提取业务处理,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约定的银行卡。
相关说明
(一)有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含组合贷款);
2、公积金账户封存、被依法冻结及列入系统失信名单的;
3、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办理过“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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