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市住建局主要负责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从事相关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证照、从业人员资格证、业务流程、服务事项、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未按要求对外进行公示; 3、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规定事项; 4、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五条等文件规定,市委网信办主要负责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属地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涉事网络信息平台未能及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删除、改正; 2、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利用属地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营销方式违规包销、代销、分销商品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中介机构经营范围与实际开展业务不一致; 2、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3、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虚假营销、垄断、实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4、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赚取差价; 5、哄抬房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 (四)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五条、《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宿迁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金融机构擅自为未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2、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围绕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按照检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并核实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检查中发现并核实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来源:宿迁市房地产业协会 编辑:朱珠 审核:张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