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洪一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断水断电催要!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1-03-02  /  浏览:2014 次  /  
近期有这样一个案件,仕女士通过转移登记合法取得一商铺的所有权,并交付好几年了。因商铺周边设施明显有些陈旧,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实施维修保养,因此仕女士去年未缴纳物业费用,其本意是督促物业公司积极整改,定期对周边设施进行维护,结果物业公司非但不整改反而以欠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仕女士商铺供电并停水,仕女士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要求正常供电、供水,物业公司拒不送电、供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拒交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又以停水、停电相威胁这类情况,面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断水断电的做法是否有法律可以依据呢?
关于停水停电,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如果是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公司而非物业服务公司。
民法典出台后,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将被禁止,民法典规范了物业公司的催收行为,同时也保障业主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采用了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据向物业公司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仕女士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用,但其拒绝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又将如何看待?



根据《民法典》“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的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的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仕女士对物业服务的公司不满,可以将该意见反馈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的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如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情节严重,又拒绝改正的,可以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
综上,仕女士拒绝缴纳物业费以表达对物业服务单位的不满,方式欠妥。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向仕女士催缴物业费用,而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极端方式。

来源:泗洪法院(sihongfayuan)编辑:朱珠  审核:张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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