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为泗阳县某小区业主,被告孙某是同楼层业主。原告葛某家朝向北的窗户通过被告孙某家门前走道通风、采光。被告孙某家门前走道原为栅栏式设置。被告孙某为儿童安全在栅栏外加装鞋柜。该鞋柜正对原告葛某家次卧窗口,并且紧邻厨房窗户。原告葛某认为该鞋柜严重影响其通风,多次与被告孙某协商未果。原告葛某又找到小区物业反映情况,小区物业于2018年11月21日向孙某下发整改通知书,但被告孙某仍拒绝拆除。现原告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拆除鞋柜,恢复原状,排除对其通风造成的妨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家门外通道为共有部分。孙某在不影响葛某通风并征得其他业主谅解、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共有部分采取适当且必要的安全措施。本案中,孙某加装鞋柜虽为了安全,但确占用了共有部分,对葛某家的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葛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孙某将加装在其家门前通道处的鞋柜予以拆除。 典型意义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案旨在倡导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