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是我租住的廉租房的钥匙,现在交给你们法院,请你们法院转交给政府。我同意退出廉租房”
“好的,我们会及时把钥匙转交给原告。”
这是一起廉租房清退案件中,一位作为被告的廉租房租户与承办法官的对话。本院近期处理了五起因租户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绝退出廉租房的案件。
高某、张某、李某、刘某、孙某均为我县廉租房的租户。近期相关部门经过核查,该五人均已在我县购置了房屋,均不再符合廉租房的租住条件。发现该问题后,我县廉租房相关管理部门与该五户租户就退出廉租房事宜进行了交涉,但该五户租户拒绝退出廉租房屋。我县廉租房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将该五户租户诉至本院。
庭前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承办法官明理释法,该五户租户均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最终,该五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限定该五户租户在限定时间内退还相关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三十条规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廉租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事关民生大事。切莫为了贪占便宜,侵占公共住房资源,侵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否则不仅要承受社会大众的否定性道德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