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油泵厂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了《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油泵厂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20〕91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油泵厂地块
三、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四、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东至衡山南路,南至泗州西大街,西至河滨一号,北至顺河路(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七、签约及搬迁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八、被征收人如对《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油泵厂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20〕91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6235775。
特此公告。
附件:1. 油泵厂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 油泵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此页无正文)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油泵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油泵厂地块进行棚户区(危旧片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衡山南路,南至泗州西大街,西至河滨一号,北至顺河路(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1.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况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年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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