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家装修了吗?泗洪某小区竟然发生这事...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10-28  /  浏览:844 次  /  
2015年11月,王某将其购买的位于泗洪县翡翠庄园小区住房交由秦某进行装修,总价款为110000元,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质量、价款、工期进行约定。后秦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王某支付工程款75900元。工程完工后,因房屋质量及工程增减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于2017年诉至法院,王某要求秦某赔偿损失,秦某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

该案进入法院后,因双方关系较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某提出秦某支付30000元一次性了结此案,秦某对给王某施工未获得工程款反而要赔偿损失意见较大,拒绝调解。期间双方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劝说,告知双方争议标的较小,鉴定耗时耗力耗钱。但双方当事人在明知鉴定费用可能高于标的的情况下,仍执意要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4月经王某申请并交纳鉴定费28000元,本院委托江苏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因鉴定事项较多,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出具鉴定意见为房屋存在太阳能等问题(详见鉴定意见书)。
期间,本院组织调解,秦某仍拒绝本院协调的50000元(含28000元鉴定费)调解方案,表示将鉴定进行到底。为此,2019年1月,王某申请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为43000元。
法官在考虑诉讼成本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就该项撤回鉴定进行询价,修复价格分别为188560元、161600元、228251元、16720.5元。王某、秦某分别支付询价费2000元。期间,秦某就工程增减量申请鉴定并交纳鉴定费3000元,本院委托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增量为25013.53元、未作部分为1624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施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曾就修复问题进行协商未果,现王某主张尚在保修期内,故秦某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因其多次维修均不能达到标准,综合询价意见,本院酌定秦某支付修复费用148782.88元,同时承担鉴定费28000元。另,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增减工程款对工程进行结算,王某应支付秦某工程款118769.53元,(扣除已支付的75900元,尚欠42869.53元,同时王某应承担鉴定费3000元)。因询价费用双方已约定自行承担,故未在本案中涉及。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以90000元协调结案。
法官提醒,装修过程中出现矛盾,双方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对于此类案件,司法鉴定虽为案件审理中有效的问题解决途径,但须综合考虑鉴定费用及时间,做出理性的选择。本案中,秦某坚持鉴定,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拖延了诉讼时间,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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