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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9-26  /  浏览:1804 次  /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近日,宿迁市出台文件,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1

调标对象

共计七类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调整标准


按照省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成果,本次调整依据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动态调整基数,各类人员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比例相应调整。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到位。
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不少于1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的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

03

调整时间

宿迁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宿迁将有4.4万优抚对象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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