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8-14  /  浏览:2111 次  /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青小东侧地块进行危旧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0年8月14日始,至2020年9月13日止。

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三、征收服务中心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税务局旁

2020年8月14日


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青小东侧地块进行危旧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黄山南路,南至东大街,西至青阳小学,北至濉河南堤(规划保留的除外,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1.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3.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况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年。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 产权调换地点:黄山丽景东区、高庄花园。

2. 符合安置面积:

(1)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2)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3. 产权调换方式: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安置面积的部分进行安置。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安置房的,且有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安置房意愿的被征收人,剩余符合安置面积必须大于欲购第二套及以上安置房面积的50%,方可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安置房。

4.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安置价格和超出符合安置面积部分最高限价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一并公布。

5. 选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时依照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产权调换房屋楼号、楼层和房号,具体由征收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6. 产权调换款项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与产权调换单位签订产权调换房屋购买(预购)合同,按照“产权调换、差价互找”的原则,将征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打入产权调换单位帐户。在结算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差价时,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上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足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

(2)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小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超出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最高限价计算。

(3)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如在签订产权调换合同时不另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后不得再要求在安置小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4)对县城区仅有一处住房被征收的,符合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70平方米的安置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最高限价计算。

(5)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十)保障性安置房(解困房)。

1.对符合《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享受最低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购买一套解困房。

2.对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不足15万的(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和残疾人补助费)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享受购买一套解困房。

3.符合购买解困房的,仅限于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集中安置,解困房地点为红星荷花园和杉鑫小区。

4.解困房安置均价为1600元/平方米,原则上以小面积安置房为主,每套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如因无小面积安置房源或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多需购买大面积安置房的,可以购买一套大面积安置房,其中70平方米享受解困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计算。

5.符合购买解困房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在履行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选房和安置手续。

(十一)公有房屋补偿。

1.征收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原则上不做产权调换。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属于房屋承租人承租后增加的附属设施及装修部分,由被征收人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租赁双方存在分配争议的,应协商处理或采取民事诉讼方式依法解决,但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

2.对居住在公房内的原单位正式职工,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房屋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可在政府建设的红星荷花园或杉鑫小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其中70平方米享受安置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最高限价计算。

(十二)其他。

在改造地块中需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树木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负责迁移,所需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九、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企业,在招标单位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具体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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