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因建设330省道需要,县水利局某管理所与无锡某公司签订《临时用地占用协议书》,约定公司临时占用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土地用于存放泥浆及搭建拌合场,使用期限为18个月。但协议到期后,公司却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且在未经管理所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2日将该块土地上的搅拌站等设施转让给赵某田。因无锡某公司、赵某田一直拒不腾空上述土地,管理所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无锡某公司与赵某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案涉土地上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工程设施。判决生效后,无锡某公司与赵某田均未能主动履行义务,2019年11月7日,管理所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0日,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通过电话联系二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清除相关设施,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2019年11月26日,法院依法在涉案场地处张贴搬迁公告,限定二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前自行拆除案涉土地上的搅拌站等设施,逾期将依法强制搬迁。同时,执行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为后期可能采取的强制搬迁做好准备。
在搬迁公告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并无搬迁动向。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泗洪县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出搬迁方案。2019年12月7日,法院组织60余名执行人员对案涉地块进行强制搬迁,历经10多小时,案涉土地上的搅拌站等设施全部被依法拆除。案涉地块位于徐洪河河堤上,而徐洪河是宿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东线重要输水干线,是以排涝为主结合灌溉、航运的综合河道。本次的强制搬迁,既严厉打击了非法侵占公共空间行为,也为徐洪河的后续治理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