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消息,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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