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泗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的公告
泗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宿迁市自建房安全全链条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联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制定《泗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农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房改善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外),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的审批监管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农户属于所在村(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其子女已结婚并生育子女,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且原有宅基地面积标准未超过200㎡的,可以分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分户,分户时父母应当与其中一个子女认定为一户;
(二)因政府、集体建设或项目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在本村集体没有宅基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200㎡。农户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原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应在新宅基地上房屋建成以后,将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交还村集体。
农村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且总高度不超过10.5米,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50㎡。
第五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请人不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户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围的;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即宅基地给予补偿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审批方式
第七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附件1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及村级组织审核通过后,后续审批流程由村级组织代办。
第八条村民小组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同时需将申请理由、拟使用土地的位置与面积、拟建设房屋的层数、高度以及面积等情况,通过以后在本小组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所提异议不成立,村民小组需将农户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审查。
村级组织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拟使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小组讨论公示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乡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民住房建设服务窗口,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受理宅基地审批建房材料,构建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公开审批流程、提供农房图集、发布工匠名录,做到“一窗收件、一次审批、一站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流程高效且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单位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向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受理书。
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村工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生态环境和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符合施工条件等,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现场勘查表》。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生态环境和建设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和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农房设计图集和乡村工匠名录,审查住宅设计图样、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其他有关部门: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要落实宅基地审批、建筑放样、基槽验收、施工过程、房屋封顶和竣工验收六个关键环节的现场核验制度,建立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对建房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避免农民建房过程中,随意改变房屋规划、房型设计、外观风貌,以及不按审批要求施工等现象发生,确保农房建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依据各部门联合审核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予以审批。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村级组织及农户出具审批不通过的书面通知,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和开工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及时组织农村工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生态环境和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前往现场开展开工查验工作,实地丈量并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开工现场查验记录表》和《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记录表》。
第十九条农房在建或拆除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会同村级组织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申请农户用地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记录表》。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予以制止,发放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通知,确保农户依法依规建房。
第二十条农户建房完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旧房是否拆除,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上述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职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与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商农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提高宅基地管理信息化水平;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等有关工作,建立农村住宅户型设计指导性图集,指导和推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和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编制村庄规划,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照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分级建档,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批情况及档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应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村级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落实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房活动,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一户一宅 ”证明
5. 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6.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受理书
7.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
8. 农村宅基地建房现场勘查表
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记录表
11.农村宅基地建房开工现场查验记录表
12.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记录表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4.泗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申请农户户主及申请表中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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