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洪征预告〔2026〕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淮镇城头居委小街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人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小计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面积合计 | 安置人数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临淮镇城头居委小街组 | 0.0632 | | 0.0212 | 0.0032 | 0.0876 | 0.0101 | | 0.0977 | 2 |
总计 | 0.0632 | | 0.0212 | 0.0032 | 0.0876 | 0.0101 | | 0.0977 | 2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区综合服务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6〕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6〕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泗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iho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