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住房消费活力,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 优化首贷认定。缴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同时按首套房政策调整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 降低首付比例。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现行的20%调整至15%。
3. 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倍率由现行的账户余额15倍调整至20倍;本科生及以上学历的,贷款额度计算倍率提高至30倍。缴存人在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自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升贷款可贷额度。
4. 支持改善住房。缴存人“以旧换新”出售自有住房后2年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或缴存人购买新建改善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5. 开展贷款展期。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出现失业、患重大疾病、遭重大伤害、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导致还款能力不足的,可申请办理贷款还款期限延长业务。
6. 放宽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的条件,调整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
以上第1至第4项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第1项政策中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取政策
1. 简化租房提取。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房,申请租房提取实行“零材料”办理,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新增物业提取。缴存人家庭每年可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套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物业费金额上限为 $('#tousu').on('click', function(){ layer.open({ type: 1, title :'投诉举报', area: ['600px', '300px'], shadeClose: true, //点击遮罩关闭 content: $('#tousut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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