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2025年8月,城管执法人员在规划核查中发现,宿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某小区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商业楼。经查实,商业楼施工图已通过图审部门变更审定,但未按图纸载明要求办理规划变更许可。实际建设中,虽然整体楼层高度未改变,但擅自调整内部1-3楼层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整改情况,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后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研判、经济影响评估专家论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12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例聚焦房地产开发领域常见的规划许可变更合规问题,凸显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法定性,也为同类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规划许可的核心原则——“按证建设、变更报批”,规划许可并非一成不变的文件,但其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这是维护城乡规划整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涉案公司虽完成施工图变更的图审环节,但图审仅为技术层面的审核,不能替代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程序,缺一不可。该公司误将技术审核等同于行政许可,擅自按照变更图纸施工,本质上是对规划许可法定程序的漠视,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而且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从风险防控角度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绝非单一环节的调整,而是涉及施工、消防、环保、质量安全等多个关联领域的系统性合规工作。规划内容的变更(如本案中的楼层高度调整),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受力、疏散通道布局、消防设施适配性等发生变化,若不同步办理规划变更许可及后续施工许可、消防备案等配套手续,极易造成各环节许可内容脱节,引发多重合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针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罚款幅度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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