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将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服务流程,确保国家、省、市级标准落地落实。市各牵头负责单位要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要求开展专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参考依据。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及标准如需调整的,由市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二、提升保障供给能力。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统筹推进,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盲区,确保能力全达标。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公共服务支出情况是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中央、省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中央、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县(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四、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推动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开展服务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分担。服务内容:(一)做好孕期健康管理,进行产前检查和孕早、中、晚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早期居住地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第1次免费产前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每次产前检查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二)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0.5%;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其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国家对东部省份最低评估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对象: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教育帮扶。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宿迁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康复保障方面。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和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教育帮扶方面。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亲情关爱、权益维护、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普惠制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含建档立卡所有学生(幼儿)。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及在园儿童总数12%的比例。同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儿童保教费、伙食费和校车费等。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内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审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中直接扣减。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0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0元。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服务标准: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科书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支出责任: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由省财政全额承担。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及在校生总数10%的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及在校学生总数15%的比例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服务标准:按一般高中每生每年800元、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200元、三、四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对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2%确定。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标准: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十四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服务内容: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给予创业补贴、为符合条件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等扶持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服务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支出责任:创业补贴由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省、地方依政策共同承担贴息支出责任。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服务内容:遴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对参加见习的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服务标准:各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安排见习经费,包括使用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及一次性见习补贴。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由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度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支出责任:就业见习补贴费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等实际情况,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分配。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服务内容:向所有在宿工作的劳动者及在宿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免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2%以上。服务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最低标准为:915元,最高标准为:1840元,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文件执行。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服务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按照《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文件执行。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0万人以上。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乡镇卫生院(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保存档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健康档案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有专(兼)职人员维护。到“十四五”期末,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省定标准。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36%。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100%。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开展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到2025年,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5%。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既往发现和新诊断的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到2025年,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60‰,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5%以上。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十四五”期间,艾滋病病人随访管理率达90%以上。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内容:严格执行2018年版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品负担。服务标准:宿迁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须符合以下要求:政府办村居卫生机构不低于80%;公立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55%;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45%;公立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5%。民营乡镇医院采取“669”政策,即要求民营乡镇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均不低于60%。支出责任: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药所需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支出,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服务对象: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4%以上。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标准按照《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服务对象:全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市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