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9-23  /  浏览:2479 次  /  

关于公布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 油泵厂地块进行棚户区(危旧片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 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了《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23 日始,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止(共 30 日)。 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 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 见。 三、征收服务中心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税务局旁 附件: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意见稿)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23 日 (联系人:石虎 联系电话:86235775) 



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油泵厂地块进行棚户区(危旧片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衡山南路,南至泗州西大街,西至河滨一号,北至顺河路(具体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 — 3 —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 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 号)等。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 1.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 4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况执行。(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 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五)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 5 — 按 10 元/平方米支付,不足 600 元的按照 600 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0 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 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八)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 80 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 — 6 — 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 产权调换地点:早陈阳光、红星花园二期、高庄花园和红星荷花园。以上小区用于安置的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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