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你有关!江苏7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6-25  /  浏览:494 次  /  

   日前,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下发通知,从7月1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为此,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同志。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广大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此一直有反响。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我省实施方案,将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也就是在确定上下限标准时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考虑在内了,这样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将比用原来办法确定的上下限标准低20%左右。


为什么今年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会下降?


今年6月底前,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出次下调。据测算,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办法,全省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一年企业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5亿元左右、个人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7亿元左右。


今年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什么会增长?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我省实施方案首次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办法作了统一调整,为降低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事实上,为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我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已从2017年起先行对下限标准确定办法作了调整。2017年和2018年,我省探索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确定实行双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上限标准仍沿用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因此,在两年前我省就已经先行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下来了。

今年,我们又按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更大口径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又比前两年计算方法略有下降。从公布数据上看,下限标准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这是因为职工工资在正常增长,但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仅为7.7%,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也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率。今年我省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略高于浙江,这是因为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高于浙江。全省按照下限缴费的企业,综合考虑降费率和调基数因素,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仍比上年下降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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