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洪房地产商注意!市里印发通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2-12  /  浏览:3436 次  /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切实规范春节期间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卡、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认筹登记时,应将销售方式、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告知客户;意向购房人数超过项目准售房源50%的,应合理控制认筹规模,并应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公开销售。对已认筹但未达成认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的认筹金及时退款到位。


  二、加强现场预售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销售现场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并及时修改现场销控表中的相关信息,不得捂盘惜售或虚假销售。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预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四、严格房屋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五、严格规范现场营销与电话营销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经纪机构针对项目营销方案、广告宣传、内部促销等房屋销售内容必须提前报备,待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取电话营销模式的,在营销过程中,客户明确表示拒绝后,应当充分尊重客户意愿,不得重复拨打电话。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公示管理。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优先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见和要求,确定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后,请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霸王条款”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八、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布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要进一步规范销售和中介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及文件。市房管处将重点围绕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纪机构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核查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严厉打击“黑中介”,严肃查处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炒卖房号、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停止网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从业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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