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洪有房的注意了,明年你家可能多一笔支出!更重要的是……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11-02  /  浏览:1934 次  /  

物业费是每个家庭

每年的必要支出

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然而,因为物业服务引发的

各类矛盾真不少


这笔费用到底该怎么收?

而关于物业乱收费的情况

业主不交费会,面临什么处罚?

别急,未来江苏有新的标准!


一、《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进行全面修订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规〔2013〕4号)

进行了全面修订

近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新的办法

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二、 那么,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新变化呢?


1、删掉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的规定


在物业收费方面

江苏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普通住宅前期

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

汽车停放费

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

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

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

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却删掉了这一条


2、车位车库收费与,现行办法相差不大


物业小区的车位、车库等如何收费

是关注的重点,征求意见稿中

相关规定与现行的办法相差不是太大


业主大会成立前

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

汽车停放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

由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人防车位租金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3、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来定


装修会产生不少建筑垃圾

而清运建筑垃圾就需要一定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含IC卡等)。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4、乱收费和不交费,均纳入信用记录


在现行规定中明确

如果物业企业存在乱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

将有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

除了价格部门的相关处罚

还提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物业行业诚信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办法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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