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五里江路北侧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04-10  /  浏览:1399 次  /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五里江路北侧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了《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五里江路北侧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18〕34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五里江路北侧地块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四、动迁单位: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征收范围:东至早陈河,南至五里江路,西至嵩山北路,北至杭州路(不含太平洋酒业,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七、签约及搬迁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八、被征收人如对《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五里江路北侧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洪政发〔2018〕34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6235775。

特此公告。

附件:1.五里江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

2.五里江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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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五里江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拟对五里江路北侧地块进行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早陈河,南至五里江路,西至嵩山北路,北至杭州路(不含太平洋酒业,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动迁单位: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布样本房评估价格。

3.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按照《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况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6〕77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吊车或专用设备进行搬运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30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大型工业厂房搬迁费用通过会办确定)。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年。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九)产权调换政策。

1.产权调换地点:东江花园、兴康花园。

2.产权调换方式: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等面积安置。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1)市场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价格。待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后一并公布。

4.选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时依照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产权调换房屋楼号、楼层和房号,具体由开发区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手续。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单位发布上房通知或公告之日起6个月不上房的,作放弃安置处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产权调换款项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与产权调换单位签订产权调换房屋购买(预购)合同,按照“产权调换、差价互找”的原则,将征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打入产权调换单位帐户。在结算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差价时,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上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足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

(2)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小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计算。

(3)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如在签订产权调换合同时不另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后不得再要求在安置小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4)对县城区仅有一处住房被征收的,符合安置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70平方米的安置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计算。

(5)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十)保障性安置房(解困房)。

1.对符合《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享受最低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内安置一套解困房。

2.对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不足15万的(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和残疾人补助费)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享受购买一套解困房。

3.符合购买解困房的,仅限于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集中安置,解困房地点为东江花园、杉鑫小区和红星荷花园。

4.解困房安置均价为1400元/平方米,原则上以小面积安置房为主,每套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如因无小面积安置房源或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多需购买大面积安置房的,可以购买一套大面积安置房,其中70平方米享受解困价,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计算。

5.符合购买解困房的被征收人,由开发区在履行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选房和安置手续。

(十一)其他。

在改造地块中需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树木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负责迁移,所需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在征收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挖掘道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等一律免交管理费用。

九、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企业,在招标单位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五里江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涵盖的事项,具体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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